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学风,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关于明确高校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通知》(黑教财函〔2023〕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在校优秀学生,资金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经费不超过5%的资金设立。
第三条 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部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校内奖学金以系部为单位评选,奖励学生总人数为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人数的2.5%(按专业人数统计),每人1000元。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可兼得“校内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校内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刻苦钻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补考、重修,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前10%以内、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的学生有资格参评。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突出;
(六)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系部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或活动者;
(二)出现考试违纪、作弊等不良诚信记录者;
(三)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内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校内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系部校内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部向各系部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校公布申请条件、名额分配及评审程序等工作事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系部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系部的评选推荐名单,在系部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部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系部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校内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及时将校内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校内奖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校、系部纪律处分的、休退学的、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受奖励资格。奖金发放后经核实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收回所获奖金及证书,并视情节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