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向各系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须经各系部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应当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正式取得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各系部审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学习成绩等入学资格审查,由校医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同时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平台给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被发现,经系提出意见,招生办公室审核,调查属实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录取数据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及时登录学信网进行确认(新生自查),建立学信档案。由于学生个人在报名、录取、入学时填报信息不一致而导致不能通过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毕业证书学历电子注册的情况,由学生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和应征入伍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病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定短期(一年)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但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等,由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患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学生处学籍科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校历规定时间按时到所在系部报到。学生所在系部应每周将学生报到情况报学生处备案,直至本系部全部学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费及寝室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未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寝室费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在处分解除后按照学校教务处安排进行补考或者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当年录取的就读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依据《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如因病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三联单复印件,成绩单,并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三年制专科(含休学)六年,二年制(含休学)五年,五年制高职(含休学)七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1年,正常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全部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8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凡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系部书记签署意见并送学生工作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校网站公告后生效,同时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本人申请退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而后履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勒令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勒令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按照学校教务处安排来校进行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信息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户籍证明,应有经办民警签章及固定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因校园霸凌,对他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或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节  请假与考勤

第四十七条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以及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与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医院诊断)。请假期限为一日以内的,由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为三日以内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系部批准;请假期限为一周以内的,由所在系部报请学生工作部批准;请假期限为一周到两周之间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的,需到学生工作部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章  学生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了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班级干部、学习标兵、优秀班长、优秀寝室长、优秀体委、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等;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五十九条 所有奖励及资助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选拔、公示制度,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疗。

第二节  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后果轻微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 表现且情节轻微的;

(二)确系他人利用,并能主动配合学校工作,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其他情形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配合学校工作的学生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在违纪群体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其他情形应该从重处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相悖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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