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1—2022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指标 |
结论 |
备注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是 □否 |
|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是 □否 |
|
3. 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学生人数较多、分校区较多的高校不超过60人。 |
√是 □否 |
实有53人 |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
√是 □否 |
实有5人 |
5. 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
√是 □否 |
实有6个 |
6.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是 □否 |
|
7.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是 □否 |
|
8.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是 □否 |
|
9. 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
√是 □否 |
|
10.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选举产生。 |
√是 □否 |
|
11.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
√是 □否 |
召开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 |
12.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组织选举产生。 |
√是 □否 |
|
13.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是 □否 |
|
14.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
√是 □否 |
|
15.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是 □否 |
|
16. 学生会组织的建设纳入了学校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是 □否 |
|
17. 明确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是 □否 |
|
18. 学生会组织工作机构应成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由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担任。 |
√是 □否 |
|
19. 建立服务同学项目执行情况和同学满意度调研评估机制。 |
√是 □否 |
|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项目 |
符合标准学生会组织数量 |
备注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6 |
|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6 |
|
3. 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 |
6 |
|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
6 |
|
5.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6 |
|
6.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6 |
|
7.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6 |
|
8. 主席团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选举产生。 |
6 |
|
9.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 |
6 |
|
10.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6 |
|
11. 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6 |
|
12. 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6 |
|
13. 明确1名团组织负责人指导院级学生会组织;聘任团委老师担任院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6 |
|
14. 学生会组织工作机构应成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由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担任。 |
6 |
|
具体情况 |
二级学生会 组织 |
符合标准情况(请填写是/否)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护理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临床医学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口腔医学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江北校区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药学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医学检验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二、《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具体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并全心全意为其服务,是我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动员广大同学坚定地听党话、跟党走的先进团体。学生会聚焦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学风建设、维护学生权益等主责主业,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服务学生社团、志愿者协会等学生组织,营造积极向上导向,提高全校学生综合素质,加强校内外联系,促进学校、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第二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引导广大学生成为志存高远,勤学苦读,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新时代青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秉承“明德怀仁、励学敬业”的校训,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校园生活、身心健康、就业创业、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
(五)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的建设,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发展。积极组织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会工作队伍。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校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校学生会参加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成员,并接受指导。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院系党总支(支部)和校学生会的领导,在各院系团总支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取得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活动与享受本会利益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有支持、协助或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二)有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协助本会开展好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校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五)讨论、决定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校学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享有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深入学习相关知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学生,有向校学生会、所在院系学生会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义务;
(三)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的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
第二节 校学生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则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八条 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名额、换届及考核。
(一)校学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政治过硬、品德端正、作风优良、学习优秀、群众基础好的标准,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代表团在充分征求学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酝酿提名,经学代会选举产生;
(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责任的,须由委员所在院系召开学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委员人选;
(四)校学生委员会委员进行中期调整,由委员所在院系召开院系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委员会批准;
(五)校学生委员会将对委员实行定期考评,对不能履行委员权利和义务的委员,经校学生委员会会议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校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校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由校学生委员会四分之一委员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监督本章程的施行。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义务;
(二)有对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
(三)有向所在院系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四)有服从委员会安排,参与委员会工作,配合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三节 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负责,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5人,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召开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
(四)统筹校学生委员会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经校学生委员会选举递补。
第四节 校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聚焦主责、职能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按照思想政治引领、校风学风作风建设、维护学生权益等职责优化工作部门设置,校学生会常设职能部门数量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总人数不超过60人(三校区),严格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岗位名称和职责、产生和配备。不得设置主席助力、部长助理等职务。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校学生会与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在校学生会的统筹下开展工作,各院系学生会有配合支持校学生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院系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接受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团由各院系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备案。院系主席团定期向院系团总支和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校团委工作要求,定期汇报工作。各院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院系学生会的基本职能工作部。
第三十四条 班级委员会(以下简称“班委会”)是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党支部(党小组)、团支部的监督保障下开展工作的组织。班委会设班长1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副班长1-2名、设置委员若干名,班委会任期一般为1学年,由班级成员选举产生。班长应参加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召开的班长联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专门指导学生会工作,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做好沟通、联络、指导工作,各院系学生会聘请本院系团总支书记专门指导院系学生会秘书长开展学生会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人数 |
主要职责 |
1 |
主席团 |
5 |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
2 |
综合协调办 |
10 |
综合协调校系学生会、社团组织、班级组织三级事务,上传下达,档案归口等。 |
3 |
学业发展部 |
9 |
学生学业综合素质发展拓展及记载,服务学生学业成长需求,1+X职业技能拓展、组织技能竞赛、双创竞赛等。 |
4 |
宣传联络部 |
9 |
宣传党政理论、建设团属宣传阵地、管理校新媒体中心、校记者团,组织宣传委员投稿等。 |
5 |
素质文化部 |
9 |
拓展学生文艺、体育、人文特长发展,关注学生心理成长、生涯规划等,全面协助推进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等。 |
6 |
社会实践部 |
9 |
服务各团支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接校内外事务, 对接志愿服务,开拓社会实践岗位,做好实践覆盖社区工作等。 |
7 |
思政学习部 |
9 |
落实共青团政治理论学习全覆盖培训计划,组织学生会组织、社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全员理论素养轮训、推进思政类社团建设等,全面提升大学生思政课堂外的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提升思政素养等 |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政治面貌 |
院系 |
年级 |
学习成绩排名*(本人排名/所属专业人数) |
1 |
刘言民 |
团员 |
江北校区 |
大二 |
40/648 |
2 |
王静 |
团员 |
江北校区 |
大二 |
33/648 |
3 |
于佳欣 |
团员 |
江北校区 |
大二 |
5/648 |
4 |
王琳 |
团员 |
江北校区 |
大二 |
35/648 |
5 |
石天文 |
团员 |
江北校区 |
大二 |
22/648 |
6 |
刘鹏辉 |
团员 |
江北校区 |
大二 |
34/648 |
7 |
朱可颜 |
团员 |
护理系 |
大二 |
66/900 |
8 |
董宇琪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78/243 |
9 |
王菲 |
团员 |
药学系 |
大二 |
72/278 |
10 |
朱玥祺 |
团员 |
药学系 |
大二 |
42/278 |
11 |
高源 |
团员 |
护理系 |
大二 |
20/900 |
12 |
张松迪 |
团员 |
药学系 |
大二 |
24/278 |
13 |
张梓怡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11/243 |
14 |
张君莹 |
团员 |
药学系 |
大二 |
10/278 |
15 |
李冬雪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62/648 |
16 |
刘德卿 |
团员 |
药学系 |
大二 |
61/278 |
17 |
王思莹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85/243 |
18 |
陈曦 |
团员 |
护理系 |
大三 |
70/900 |
19 |
田云凤 |
团员 |
药学系 |
大二 |
15/278 |
20 |
胡婉彤 |
团员 |
护理系 |
大三 |
73/900 |
21 |
杨一超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12/243 |
22 |
刘柄歌 |
团员 |
护理系 |
大三 |
12/900 |
23 |
史宇鑫 |
团员 |
护理系 |
大三 |
49/900 |
24 |
王欣洋 |
团员 |
护理系 |
大三 |
80/900 |
25 |
吕修哲 |
团员 |
药学系 |
大二 |
60/278 |
26 |
李淼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67/243 |
27 |
齐玉瑶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81/243 |
28 |
于雯西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63/243 |
29 |
陈玉新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65/243 |
30 |
王莹 |
团员 |
医学检验系 |
大二 |
79/243 |
31 |
张思喻 |
团员 |
护理系 |
大二 |
304/900 |
32 |
李冰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175/612 |
33 |
刘铭菲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179/612 |
34 |
李超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171/612 |
35 |
宋佳晨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169/612 |
36 |
刘贺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26/612 |
37 |
孙羽 |
团员 |
临床医学系 |
大二 |
27/654 |
38 |
于立静 |
团员 |
临床医学系 |
大二 |
24/654 |
39 |
辛朝 |
团员 |
临床医学系 |
大二 |
32/654 |
40 |
王雪莲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23/612 |
41 |
刘丽芳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35/612 |
42 |
王琳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43/612 |
43 |
王馨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33/612 |
44 |
喻冬城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100/612 |
45 |
张洪燕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129/612 |
46 |
刘晓宇 |
团员 |
临床医学系 |
大二 |
40/654 |
47 |
鲍彤丽 |
团员 |
临床医学系 |
大二 |
2/654 |
48 |
张宇 |
团员 |
临床医学系 |
大二 |
20/654 |
49 |
胡明辉 |
团员 |
临床医学系 |
大二 |
60/654 |
50 |
赵国强 |
团员 |
临床医学系 |
大二 |
54/654 |
51 |
孟美彤 |
团员 |
口腔医学系 |
大二 |
176/612 |
52 |
王晓梦 |
团员 |
临床医学系 |
大二 |
24/654 |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南华大学学生会章程》有关选举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学生委员会选举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应选名额为5名,主席团候选人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四、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员名单在校学生会、各院学生会酝酿、推荐的基础上,经校团委、各院系、校区团总支提名、党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由大会筹委会对各候选人进行考察,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同意。根据各代表团酝酿讨论的情况,确定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学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
五、本届主席团候选人的选举,须在参加选举的委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选举。因病因事缺席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候选人得到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当选。
六、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右边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候选人下面的空格内直接填写自己所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的方格内划“○”。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5人)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5人)的无效。
七、会议宣布选举结果,主席团成员按姓名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
八、本次选举在会场设投票箱2个,不设流动票箱。
九、选举设监票人2、计票人4名,其中总监票人和总计票人各1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第一次全委会讨论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各选举工作小组在总计票人、计票人统计结束后,选举统计结果须由计票人和监票人联合签名。
十、本办法经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学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学校官网新闻报道链接:http://www.hljhlgz.org.cn/info/1058/3979.htm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会议地点: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南岗校区主会场、阿城校区、江北校区设分会场,线上同步直播。

南岗校区会场
11月29日至30日,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隆重召开。11月30日,校第一次学代会正式会议召开,省直机关团工委书记赵明瑞(线上参会)、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闫杰、工会副主席王雅洁、校团委书记盖世奇、江北校区党总支书记孟虹、江北校区副校长董立生、学工处科长刘哲妍、团委工作人员、各二级团总支负责人、各级学生会秘书长、全校138名学生代表参会。 团委副书记胡畔主持会议。
本次大会按照我省教育厅和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相关防疫要求,按照学生代表属地原则分别在南岗校区天使剧场、阿城校区新多功能厅、江北校区实训楼一楼会议室设置会场,每个会场控制在50人以内,参会大学生代表按照防疫要求全程佩戴口罩、隔座就坐参加大会。

江北校区分会场
大会开幕式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开幕式上,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闫杰代表校党政班子讲话,闫书记充分肯定了我校学生会工作的成绩以及广大青年学生在时代发展和学校发展中做出的努力,并提出了学生会和广大青年学生今后工作学习的崇高使命和光荣任务。他要求各级团学组织骨干要紧扣时代主题,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推动改革攻坚,继续发挥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继续坚定理想信念、敢为人先、砥砺奋斗、强化建设,“不做学生官、只做学生友”,为学校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工会副主席王雅洁代表工会和全校教职工致贺词,高度赞誉了学生会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和在学校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校团委书记盖世奇代表团委、各级团学组织和全校青年教职工致开幕词,她强调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在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用实际行动去践行“明德怀仁、励学敬业”的龙护校训,去实现个人成才梦、龙护强校梦、龙江振兴梦、国家富强梦!
黑龙江职业学院等多所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发来贺信,向我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和美好祝愿。

阿城校区会场
正式会议阶段,与会代表先后审议并通过了《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工作报告》《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筹备工作报告》《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带领全体代表学习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学联《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大会根据《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文件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常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会议在全体代表激昂的《国际歌》歌声中闭幕。

会议实时直播各会场同时投票
11月29日,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主持召开了预备会议,先后听取了《大会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选举工作人员建议名单》《第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大会正式会议议程(草案)》,宣读了《大会注意事项》。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产生办法
为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广大同学意志,切实保障同学们的民主权利,确保本次学代会成为一次成功、务实的大会,使我校学生会在以后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我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代表名额分配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按照全校学生数1%的比例测算,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拟定138人,通过各选举单位产生的代表138人,其中不担任学生会主席或部门负责人的代表比例不低于60%。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由校学生会根据所属单位本科学生人数,按比例将正式代表名额分配到各单位。
二、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学生代表应是具有本校正式学籍专科生。
学生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同广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深得同学的拥护、信任;能够如实反映学生会组织和广大同学的意见,是非分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代表的产生程序及时间要求
1、推荐提名
各选举单位要按照代表的条件、分配名额和构成要求,根据多数学生组织和多数青年学生的意见,经与有关单位团组织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各选举单位要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候选人初步人选所在单位青年学生和有关方面意见。
2、推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经各团组织审核同意后,将《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汇总表》(附件三)于11月23日15:00之前报送校第一次学代会筹备工作小组。
3、代表选举、上报
在筹备工作小组初审同意后,各选举单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会议,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各选举单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法,由各选举单位决定。各选举单位在选举前要充分酝酿,可以经过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后,再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直接进行差额选举。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各团组织须于11月24日15:00之前,将《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汇总表》纸质版报送校第一次学代会筹备工作小组。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全体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八、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
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做好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下简称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帮助学生会工作人员端正工作态度、提升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学生会工作队伍,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述职评议包括校级述职评议和院级述职评议,校级述职评议主要评议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负责人;院级述职评议主要评议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第16或第17周开展;如有特殊情况,可推迟至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五条 述职评议结果包括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其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数量占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的20%左右,最多不超过30%。
第六条 述职评议采取查看总结材料和听取述职汇报两种形式进行,其中总结材料评分占述职评议计分的30%,述职汇报评分占述职评议计分的70%。
第七条 学校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在共青团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工部、学校团委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在各学院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下简称院系团总支)的指导下进行,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院系团总支共同参与的评议会。
第八条 述职评议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纪律作风、工作成效等5个方面。
1.政治态度。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主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主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提升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等方面的表现。
2.道德品行。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及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遵纪守法表率等方面的表现。
3.学习情况。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刻苦学习、勇于探索,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学习成绩、科技创新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4.纪律作风。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言行举止、生活作风、校园舆论、塑造学生会清新阳光形象等方面的表现。
5.工作成效。主要考察学生会工作人员在服务同学、部门建设、日常工作及履职尽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 对学校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评议权重。
(一)主席团成员。由校党委学工部(占比20%)、校团委(占比30%)、学校学生会代表(占比30%)、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代表(占比20%)共同进行评议。
(二)部门负责人。由校党委学工部(占比15%)、校团委(占比30%)、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占比25%)、学校学生会代表(占比20%)、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代表(占比10%)共同进行评议。
第十条 对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评议权重。
(一)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团总支(占比30%)、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占比30%)、院系学生会代表(占比20%)、院系各班级班长及学生代表(占比20%)共同进行评议。
(二)部门负责人。由院系团总支(占比25%)、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占比25%)、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占比20%)、院系学生会代表(占比15%)、院系各班级班长及学生代表(占比15%)共同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强化结果运用,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述职评议结果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本科等事项择优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类别 |
姓名 |
是否为专职团干部 |
备注 |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
胡畔、李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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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宋磊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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