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五章 助学管理

第六章 公寓管理

第七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八章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秉承“明德怀仁、励学敬业”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专多能、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外语实践能力强、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能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高技能应用性人才。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资料提前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籍管理部门审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学习成绩等入学资格复查,由校医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同时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平台给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被发现,经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调查属实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档案由学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按期注册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接收及办理学籍。

第四条 新生开学3个月内及每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交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未履行任何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未报到的。

(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进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第六条 档案的内容。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学生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不断充实以下内容:

(一)招生材料:学生参加高考而录取的档案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登记表等。

(二)毕业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历年学习成绩表》及《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三)奖励材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奖励登记表》及其它奖励材料。

(四)处分材料: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等形式的各类处分材料。

(五)贷款材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情况证明材料。

(六)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辅导员务必于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将新生档案收齐,整理后移交学生档案管理部门,一学期内完成归档。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档案未能及时到达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到原教育管理部门或学校索要,必须在三个月内移交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条 学生的奖(惩)材料每学期初整理归档。

第十条 学生登记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档案、体检表等材料均由辅导员在学生离校前统一健全,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第十三条 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须经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档案材料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第十五条 学生档案要按规定填写齐全,写明班级号与学号,各类评语不能用粘贴的方式。学生因某种原因提前离校或退学,要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有关材料随意销毁或丢失。

第十六条 查、借阅档案者须是校党政领导、学生管理人员等,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查阅、借阅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任何学生不得自行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

第十八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由借阅单位写明情况,说明理由,注明归还时间,经双方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退学、出国、未报到或死亡后,其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学的学生档案按学生转入的学校转寄。

(二)保留学籍出国在协议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开除学籍、退学、死亡等学生档案及当年未报到的新生档案,转回生源地招办。

第二十条 查阅、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须摘记档案内容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存放。

第二十二条 查阅档案要在档案室,因特殊情况需借出时,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日期归还。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职权违反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的人员,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专科(高职)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一节 奖励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节 处分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按照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助学管理

第一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条 申请条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含高职生)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二条 贷款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三条 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联系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评定范围为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可设三个等级,等级标准根据评定情况确定。等级额度按当年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确定。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本人自愿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相关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经过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评定。

(三)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下达名额。

(四)各班根据学生民主评议将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按下达名额上报,经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复审后将审批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学生行为规范;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自强自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节 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第九条 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认定范围:全日制在籍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本人自愿申请、学生民主评议、学校逐级审核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特困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贫困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以及多种困难情况并存的。

普困生: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患病的,父母双方下岗、单亲家庭(离异等情况)、多子女、多人口家庭,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或贫困偏远地区学生及其他特殊情况。

(四)具体认定办法:

成立三级认定组织机构:班级评定小组,组长为辅导员和不少于班级学生数10%的学生代表;系认定工作组,系学办主任担任组长,全体辅导员参加及各班选派学生代表参加;学工部根据各系上报情况审核、批准。

新生认定工作在新生入学后首先由班级回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个学生在录取时已随通知书邮寄)及相关证明材料(特困证明等)召开班会宣读认定标准,给申请认定学生发“认定申请表”,根据回收两表情况辅导员组织班级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后,上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后签署意见上报学工部。

老生每学年进行复评,原有被认定学生应本人重新申请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应提出终止认定,其他人认定程序不变。

认定结束后学生工作处将认定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因学习成绩等发生学籍变更及自费出国者;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条 档案建立。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按班级、年级、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按困难程度、原因等实施分类汇总、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措施

(一)通过落实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遍资助。

(二)通过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协办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困难学生学费。

(三)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对特困学生的资助、培养、锻炼。

(四)学校通过设立学生各类奖学金、晓得党支部集体资助、个人资助等延伸资助范围。

(五)学校建立临时困难补助金,达到对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资助、全面覆盖。

第六章 公寓管理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住宿应办理住宿手续,必须服从分配到指定的寝室住宿;

第二条 学生入住公寓须签订入住协议;

学生不能擅自调换寝室和占用床位,如确实需调整,须经学生所在系和学校公寓管理科的同意;

第三条 在籍全日制学生必须在学生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外居住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系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寝手续,并在两日内搬离学生公寓;

第五条 办理退宿时,经公寓管理员查验寝室设施和用具,如有用具损坏现象,要按价赔偿;

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注册的同时必须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第七条 每间寝室要选出寝室长一人,寝室成员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寝室长,管理好本寝室的生活及内务工作。寝室长要配合楼长,与公寓管理科一起搞好公寓区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安全、纪律、卫生达标等活动;

第八条 外来来访者必须在公寓管理员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

第九条 严格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

第十条 爱护公寓楼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用品,节约水电,损坏物品者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提倡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与公寓管理科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二节 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寝室卫生管理

(一)学生寝室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寝室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填写学校统一发放的值日表,张贴于指定位置。值日生每天负责室内清扫,将垃圾装袋后送到指定地点,并督促本寝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做到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寝室内家具、门窗、墙壁、天花板等处,无蛛网、灰尘,地面整洁无杂物;

(三)寝室经常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四)每日清倒垃圾,避免蝇蚊、蟑螂等害虫滋生;

(五)各类学生寝室家具、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摆放,不得随意挪动;

(六)禁止在室内墙壁、门窗上张贴不文明字画、钉钉子、涂写、刻抹、贴粘钩等;

(七)禁止悬挂床帘。

第十三条 公共区卫生

(一)禁止向走廊、洗脸池、便池、窗外扔倒垃圾,乱泼、乱倒脏水等;

(二)禁止砸摔物品,禁止燃烧废纸、杂物等;

(三)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随地大小便;

(四)自觉维护公共区墙面卫生,禁止踢踏墙面、安全指示灯等;

(五)未经同意禁止张贴各种广告、字画、宣传单、通知等。

第三节 用电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应做到安全用电;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除允许使用计算机、电视机、收录机、手机充电器(有人监护)外,其他一切电器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应使用符合用电规范的,正规厂家生产的,有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器设备及移动电源,正确使用电源控制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线;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必须做到人走切断一切电源,如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则视为违规用电。学生应履行节约用电的义务,提高个人节能意识,杜绝浪费、保护环境;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能超负荷用电,超出限量智能控制系统将自动切断室内电源,如由此造成的用电设施的损毁,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用电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火安全

(一)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住宿学生要与公寓管理科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

(二)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掌握各项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学生应当爱护各类公共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破坏消防设施;

(四)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明火(如点蜡烛、酒精炉、燃烧废纸等);

(五)禁止在防火通道处存放物品,确保防火通道畅通;

(六)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各类违禁电器;

(七)禁止在移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

(八)发生火险、火灾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要保护好现场。组织人员要做好疏散、扑救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治安安全

(一)学生出入公寓楼时应随身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证件;携物品出楼者应主动到值班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二)学生禁止在公寓内留他人住宿;

(三)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寝室;

(四)公寓楼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五)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猫、狗、鸟等);

(六)严禁在公寓内喧哗、打闹、打球、踢球、跳舞、高音收放广播(音乐)、聚众起哄闹事等;

(七)严禁在公寓内私藏管制刀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性质的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公寓;

(八)离开寝室外出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关好电源,禁止将房门钥匙随便交给非本室人员,如有遗失,立即上报,禁止私换门锁。禁止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

(九)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寝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十)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寝,严禁攀爬、翻越窗户、铁门、铁护栏等出入公寓,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十一)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卫观念、互助观念,提高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发现破坏公寓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可疑或外来人员应及时上报管理员;

第七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一节 心理健康指导

第一条 工作内容

(一)负责对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长期规划。制定每学期的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三)指导协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四)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对学生常见的轻微心理疾病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或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和学习培训。

(六)指导帮助大学生心理协会开展工作。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学生提供各种心理辅导服务。

(二)遵守“关系平等、来访自愿、价值中立、信息保密、助人助己”的原则。

(三)遵守咨询工作职业道德,尊重来访者的个人权利和尊严,为来访者严守秘密,避免一切有损于来访者根本利益和不利于心理辅导活动的言行。

第二节 心理普查及反馈

第三条 心理普查时间。为了及时了解新生同学的心理状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每年新生开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都要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普查,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访谈和危机干预工作,心理普查时间大约在自军训结束后的两个月完成。

第三节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条 干预对象

(一)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经历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眼前的危机。

(二)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因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

(三)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圈画或在只言片语中流落出死亡念头者;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话语等行为明显改变者;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等;认知、行为表现明显反常者如认知能力明显下降,认识范围缩小,离群独处、兴趣减退、行为消极怪异等;饮食、睡眠异常者如无精打采,身体不适等。

第五条 早期预警

(一)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每年新生入学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以便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早期干预,防患于未然。各系要配合学校做好每年的新生心理健康普查活动,针对普查结果筛选出的高位个体,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各系心理辅导员要协同各班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

(三)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动态,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四)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对于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心理专家进行评估。

(五)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反馈给学生管理部门及辅导员。

第八章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第一节 学生行为守则

第一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三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四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六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七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八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劳动、军训、活动、早操等,一律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十条 请假必须履行手续:

(一)填写请假条,按准假权限审批以后,请假方可生效。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复课者,须出示有关证明并续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因病请假的学生,要持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急诊不能当天请假者,须有急诊证明,并于3日内办理请假手续,过期不办者按旷课处理。

(三)请事假原则上不准,如有特殊情况从严掌握;一般会客和接待来访必须安排在课间休息和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上课和各项活动时间。

(四)请假期满,必须到准假人处销假,凡不能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准假权限

(一)三日内(含三日)由辅导员批准。

(二)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由各系学办批准。

(三)七日以上十五天以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四)十五天以上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履行请假手续后,经批准的请假条,须交到班长处备查。

第十三条 班级考勤工作,由学习委员负责。班级出勤率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节 离校与返校

第十四条 学生的离校、返校工作由各系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抽查。

第十五条 学生在假期离校要做到文明离校,清扫好寝室、教室卫生,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行李物品摆放整齐,公共设施无损坏。返家途中要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 实习班学生离校,学生会协助舍务管理人员做好备品清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照规定时间返校,回校后要打扫寝室、教室卫生,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

第四节 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基本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采取定量测评的方式,坚持评分与评等相结合。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觉悟;

(二)学习态度及学习进步情况;

(三)遵章守纪情况;

(四)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五)集体观念及集体荣誉感方面;

(六)道德观念及个人修养方面;

(七)军事训练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按优(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五个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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