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促进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主任和委员分别由分管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校外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代表学校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学校相关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诉书,填写《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登记表》,同时提交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专业、年级、班级;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现住址、联系电话;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

(五)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六)申诉提出的日期。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已就申诉事项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主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与申诉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一般用书面申诉审查为主,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者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来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的。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系、专业、年级、班级、受处分时间、种类;

(二)被申诉人名称;

(三)申诉的要求及主要理由;

(四)被申诉人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依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七)决定日期;

(八)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十九条 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提起校内申诉或者行政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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