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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策及《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进行考勤、考核。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第二章 请假的种类及待遇。

第四条 探亲假

(一)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学校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我校教职工的探亲假休假时间应当安排在寒暑假,同时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五)探亲假路费报销时间,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票据交到学校组织人事部审核,按照相关规定报销探亲假应享受的路费,过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办理。

(六)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期间路费的具体报销办法依照《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符合晚育政策的(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符合二胎政策的生育职工,产假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三)男教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参考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四)女教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日;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日;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六)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出产假规定时间,按照病(事)假处理。

第六条 婚丧假

(一)教职工结婚的,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晚婚的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给予18天婚假。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至3天丧假,超出规定假期之外,按事假对待。

(三)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丧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第七条 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受伤,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病假。

(一)职工在月考勤期内缺勤,除应按劳动管理规定的标准扣发工资外,病假超过1天未达到15天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病假超过15天(含15天)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本学期(学年)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依据当年绩效管理规定,扣除本学期(学年)绩效工资。

(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照发。

(三)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按5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按50%发放。

(四)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五)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4、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5、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长转正定级。

第八条 事假

教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冲抵探亲假和年休假的天数。因私出国(境)属请事假,须正常履行请事假程序。

(一)教职工在月考勤期内缺勤,除应按劳动管理规定的标准扣发工资外,事假超过1天未达到10天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事假超过10天(含10天)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本学期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依据当年绩效管理规定,扣除本学期(学年)绩效工资。

(二)出国(境)探望配偶的(配偶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一年以上的),如所在单位同意,绩效工资停发,可给予一年以下事假。三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三个月工资停发。

停发工资期间原则上不再保留其社保关系。需要保留社保关系的,须在请假申请表中明确,学校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

第九条 年休假

(一)教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同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原则上职工年休假应当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集中休假,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分段安排,不做跨年安排。

(三)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已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一年之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且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且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且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教职工。

(四)教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条 因公外出

教职工因公去校外(含国内、境外)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开会、进修、学习等活动,连续达到一周以上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提交书面报告及有关函件,并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具体任务,在批准的时间内视为工作时间。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私自外出,外出期间发生的各种行为和事故均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应填写《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或材料,按批准权限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能离开岗位。如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本人应来电或来信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二)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三)请假期满且不再续假的,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部门销假。

第十二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休假需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主管校长、校长签批意见,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二)教职工请病(产)假,需持有医疗单位的诊断书。请病假不超过1天(含1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请病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主管校长签批,请病假超过4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主管校长、校长签批。同时上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三)教职工请事假的,必须书面写明请假理由。请事假不超过1天(含1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请事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主管校长签批,请事假超过4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主管校长、校长签批。同时上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四)教职工申请年休假的,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主管校长、校长签批;同时上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五)教职工因公外出10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长签批;超过10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长、校长签批,同时报送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六)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或因公外出的,由主管校长、校长签批;同时上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 对违反请假规定的监督和处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考勤内容主要是到岗、离(缺)岗、迟到、早退等情况。不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照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进行考勤,例会、集体教研活动、政治业务学习等均属考勤范围。

第十四条 考勤工作应由各系部办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掌握本系部办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请销假的执行情况,完好保存各种考勤原始记录,考勤结果应作为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各系部办每月须记录本单位教职工请假情况,填写《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月考勤情况表》,并于学期末报送组织人事部。对于不保存考勤记录及凭证,或在考勤中有欺骗瞒报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对系部办负责人、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故不请假、请假期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以及请假理由经查实是虚假、编造的,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二)不实行坐班制的任课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的,每无故不(到校)上课两学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举行的例会、集体教研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等活动的,缺席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其迟到、早退的时间累计,每两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虽然到岗上班,但无故拒绝从事所分配工作的,拒绝工作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六)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旷工的处理方法:

(一)职工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绩效200元;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应立即报送组织人事部,扣发本人当月绩效工资。

(二)当月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应立即报送组织人事部,扣发本人当月工资及绩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立即报送组织人事部,解除当事人的人事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请假批准权限越权批准教职工离岗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对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并在校内通报;教职工实际休假天数中含未经正常签批手续的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因病假、事假缺勤的扣发绩效标准为35元/天;全校教职工如发生迟到、早退情况扣发绩效标准为10元/次。

第十九条 教学人员发生病假、事假的,按学期累计相应天数,学期末扣除相应绩效工资。教学人员在教学坐班日或学校举办教学活动时,如无故未参加扣发绩效200元/次,因病假、事假等原因未参加扣发绩效100元/次。

第二十条 除病假、事假外,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缺勤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绩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与学校因请假、旷工、解除人事关系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系部办可结合本系部办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可根据国家出台新相关人事制度随时调整《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上一条: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下一条: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度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