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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龙护专发〔2022〕6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范和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实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各项资金,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根据各项支出的不同情况,划分审批权限。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根据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支出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

第三条  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规定

一、各部门以年初核拨的经费总额为限,按预算项目每月25日之前申报用款计划,用款事项和金额由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集中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未申报用款计划的支出款项原则上不予安排。

申报方式,每月25日前,各部门填报《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表》,将签批完整的审批表汇总到财务处后,财务处上报下一月度用款计划,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应由学校采购办填写采购方式,财务处划定计划指标,保证支出的及时、准确。

二、用款计划中的支出款项按照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排序申报,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和省财政厅批复情况安排资金使用。当月已经申报并批复的用款计划而实际未支付的款项,当年如需支付,可继续使用。

第四条  各部门预算内经费按照如下程序审批:

(本办法所提到审批金额的限制,是指每次报销的总金额)。

金额

           

<2万元

由部门(项目)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按程序审批,财务处审核

2万元

<5万元

由部门(项目)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按程序审批,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

5万元

<20万元

由部门(项目)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按程序审批,报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

20万元

<50万元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审批

50万元

 

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审批

各部门需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严禁规避审批权限,分解项目,以大拆小。并对审批的各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调整预算审批程序:

部门预算经费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超支不补,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开支的资金项目,可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填制《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表》,并报请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调整预算额度20万元(不含20万)以内的项目,需校长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50万元以上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财务处根据申请事项向省财政申请调整计划,经财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按照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大人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签批。

第七条  下列属于学校年度预算批复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履行报销程序,无需按审批额度执行,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一、统发在职人员及聘用制人员工资薪金及离退休人员工资、一次性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职业年金、残疾人保障金。

二、人事处核准的抚恤金、遗属补助、丧葬费、采暖补贴、独生子女奖励金、伤残补助等。

三、单位基本运行支出,包括水费、电费、取暖费(只包括集中供暖部分)、物业管理费。

四、学生退费。

五、有固定还款计划的借贷款本金及利息支出。

第八条  差旅费、培训费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黒财规审【2018】24号),差旅费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根据教学和业务管理需要,由各部门提出需求,经部门(项目)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长、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三公经费(包括)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严禁超预算执行,年中不进行预算调整。

一、公务接待费用(含公务用餐和住宿):原则上在学校食堂进行公务接待,审批流程按照《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21年)执行。经各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签批、财务处审核后支付。

二、因公出国经费:根据预算指标额度由校长审批,经各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含其他交通费、其他交通补贴):学校办公室为业务管理部门,在下达的计划指标额度内使用,由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学校其他部门不再报销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各部门的市区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由办公室负责集中报销,按照《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绩效工资、评审费、咨询费、外请专家讲课费、外请教师课时费、项目论证费、大赛课时工作量等各类人员费用的支付要严格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需经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有业务管理部门的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由学生处归口管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签批、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专门管理的原则,需要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处长、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按照《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由业务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签批,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税费核定工作,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签批额度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短期培训支出仍按照原渠道管理,需经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有业务管理部门的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借款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借款的签批手续与经费支出报销手续相同,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已经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借款业务,核销报账时,若金额及事项与借款时一致,不再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凡办理各类需要上缴或汇(存)入学校账户的进款,经办部门应先办理进款手续,提供进款的文件依据、合同协议、说明等要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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