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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报销规定(修订)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护专发〔2022〕5号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 该制度经20211222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报销票据规定

1.报销各项费用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主要有发票和收据,发票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须有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票据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 各部门在确保经济活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对发票真伪负责。取得发票后,报销人需要通过“内控云管家微信小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查询系统(定额发票)、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机票)等进行查重验真后,履行报销程序。

3.取得的报销发票或收据须注明开票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须相符。 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大小写金额不符须重开),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4.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单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并进行票据验真后,打印验真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报销。

5.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须将票据的关键内容翻译成中文,根据业务发生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6.业务发生后,原则上应立即履行报销程序完成结算。报销人取得原始票据后应及时报销,当年年末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在当年完成报销,如无法完成,于次年331日前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

7.报销时,对报销单、请款单上涉及的内容,逐项认真填写,支出款项的用途、款项来源、转账信息等真实完整,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

8. 凡办理借款部门(个人),取得正式发票后,报销时需在“报销单”上“款项来源”处注明“前有借款”字样。因未注明而未销账或发生重复支付的,由借款部门(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款项,原则上财务处不予支付,如急需支付款项,需填制请款单,财务处收到签批齐全的请款单后,依规付款。报销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催要发票返回财务处,票据返回时,报销人需在发票背面签名并注明对方已收款。因未注明而发生重复支付的,由请款部门(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销管理规定

1.各部门、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控制预算,在预算指标内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审批意见清晰、规范。

2.各部门、项目负责人严禁人为拆解经费项目,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对涉及的各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对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实习带教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各类人员支出费用以及学生奖助学金,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

4. 经批准支出的款项报销时,票据先到财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再履行审批程序。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按规定额度审批,按《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5.各部门经费管理与使用应安排专门的预算管理员负责,按月申报用款计划,定期与财务处核对。

三、经费支出相关要求

1. 办公费:各部门人均定额办公经费,根据学校规定,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并将出入库手续留存备查。各部门追加的专项办公经费,严格按照当年预算执行,超支不补。

2. 印刷费:由学校按年度进行政府采购,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结算,由学校设备处采购办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学校其他部门不再单独报销此项费用。

3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严禁超预算执行,年中不进行预算调整。

1)公务接待费用(含公务用餐和住宿):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归口管理,原则上在学校食堂进行公务接待,严格按照《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21年)执行。

2)因公出国经费:根据预算指标额度需由校长审批。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含其他交通费、其他交通补贴):学校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在下达的计划指标额度内使用,学校其他部门不再报销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各部门的市区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由办公室负责集中报销,按照《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如需进行政府采购,按学校设备处采购办要求履行采购手续。

4. 差旅费、参加培训费报销时需提供已经签批的培训、会议通知原件会同所有报销票据交给财务处,财务处有专人填制《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报销单》,培训费填制“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费用报销单报销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黒财规审【201824号),

5. 各类人员工资、绩效工资、探亲旅费、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费用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办理报销手续。课时工作量、外请教师课时量由教务处负责统计,上报组织人事部后,由组织人事部制表发放。

6、评审费、咨询费、项目论证费等各类人员费用的支付,要严格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归口管理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7、继续教育处发生的课时费和劳务费发放按照原渠道管理,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财务处审核后支付。

8. 教学部门及其他部门需要发放的奖励项目等,按照相关国家规定以及校内文件执行。并事先提出申请,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销时需提供相应文件。

9. 发放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等,由学生工作处按标准制表,按程序审批,学生退费由各系部发起申请,学生工作处认定并完成签批后,财务处采取由银行代发形式发放。 

10、各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由学校设备处采购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及省政府采购管理、学校采购管理相关文件执行,学校采购办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申报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1)学校采购的各类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纳入学校年度预算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目录涉及的项目,应报经省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办理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严禁各部门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额度。采购中,形成资产的应及时到设备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各类材料(含实习实训耗材)、低值易耗品等支出,根据学校年度资金情况和各部门经费使用额度,按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由业务管理部门组织采购,专项资金安排的教学材料支出,统一报送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统一采购。如需招标采购,按学校设备处采购办要求进行招标。所有材料购置费用报销时,需经设备处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后,方可支付。

3)结算时,报销人需持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履约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阶段性工程进度文件、出入库手续、履约验收单等资料进行结算。在结算尾款时,如有质保金,报销人需一并提供供应商出具的质保金转款凭证复印件,办理尾款结算手续。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11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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