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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7日

        为提高教学质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秩序正常,使事故处理有章可依,教学管理科学有效,对教学事故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检查人、发现人、知情人、责任人在发现教学事故后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将对事故查实认定,作好记录,其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评优、晋级、绩效考核等依据。
        二、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有关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视为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三、事故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术委员会核定,人事处备案;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核定,主管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四、发生一级事故者,全校通报批评,个人及系部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五、发生二级教学事故,个人书面检查,校内通报批评。
        六、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以批评教育,提高认识为主要处理方式,系内通报批评。
        七、一学年中有三次三级教学事故,则升级为二级教学事故。
        八、一学年中有两次二级教学事故,则升级为一级教学事故。
        九、一学年中有四次三级、三次二级或二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系(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十、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可按实际情况由主管校长决定事故等级,并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若有异议,可在结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的书面要求,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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