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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组建方案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现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组建方案。

一、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

1.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2.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3.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4.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5.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6.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7.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8.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如下:

1.护理系:2

2.药学系:2

3.医学检验系:2

4.口腔医学系:2

5.临床医学系:2

6.医学基础部:1

7.涉外护理系:1

8.人文基础部:1

9.文化基础部:1

10.思政部:1

11.体育部:1

12.计算机中心:1

13.青年委员(40周岁及以下):2

14.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6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需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出候选人,并经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青年委员在全校范围内由所在部门推荐,经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委员的产生,由各职能部门民主推荐候选人,并经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在校长提名主任委员后公布。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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