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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2020年第二十三次党委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加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三条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人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财务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学校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基建办)是主管学校基本建设业务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开工前,基建办应向财务处提交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及与支付工程前期费用有关的全部合同,作为今后办理各项支付业务的依据。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后,基建投资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学校基建工作必须围绕计划执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建项目要以计划为准绳,不能突破投资计划,保证计划的严肃性。    

项目预算应当以获批的概算为基础,按照实施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标准以内。

 学校基建办应该在每个月25日前上报下个月的用款计划,便于及时合理安排资金额度,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建设成本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项目,是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对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具有重要的作用。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贷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其他待摊投资等。

学院要严格按照制度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不得超过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制定寒暑假以及日常工作日的发放标准,基建办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记载考勤,据实填报,如有不实,由基建办负责。

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支出业务招待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项目管理费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该严格控制成本范围、标准和支出,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1、 超过标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2、 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3、 非法收费和摊派;

4、 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5、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6、 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7、 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承担的支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1、学校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施工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30%以内。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形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高校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竣工前,学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留作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款拨付程序

1、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递交《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单》及相关材料,由监理工程师对支付的进度、质量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形象进度确认》。

2、基建办接到《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后,由基建办施工现场负责人以及技术工程师对完成的工作量及价格进行审核,并经造价公司确认,按照实际完成量及合同条款计价,出具阶段性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性报告出具《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由基建办主任签字确认,报经主管校长、校长审定后盖章。

3、由基建办经办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单》,联系相关单位,开具正式发票(税务局监制)。

4、基建办经办人取得原始发票后,填制费用报销单,并将有关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意见》等必要文件作为附件,履行学校内部签批付款流程。

5、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签批流程:基建办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基建办主任确认签字→财务审核签字(对票据以及附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核)→财务处长审核→主管校长签批→校长签批。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结算审核情况等相关资料。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办应当配合财务处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账目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竣工决算的初审由基建办负责人会同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量审核、工程造价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将审计和审核完毕的资料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审核后,财务处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及时协助基建办向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需要基建办、财务处负责人进行审核、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长、校长签字审核后生效上报。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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